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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公益田果树难种 村民状告企业败诉告终

河北省磁县光禄镇杏园营村民赵东升诉邯郸市马头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杏园营村民委员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在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再审之后,最终尘埃落定,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以原告败诉而告终。此案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样的?



起因:受污染公益田果树难种


一纸诉状将排污企业告上法庭


上个世纪中后期,河北省马头铝厂(现更名为马头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仍简称马头铝厂)在生产中排放的烟气中含有大量氟和粉尘,使杏园营村的土地受到严重污染。


为此,杏园营村委会曾多次与马头铝厂协商。双方经过实地勘测,确认490亩土地因受污染而无法耕种,其中,30亩土地全部污染,216亩受污染面积达60%,244亩受污染面积为30%。


邯郸市环保局和磁县环保局共同主持召开了马头铝厂与杏园营村污染解决协调会。双方于1991年11月和1995年7月分别签订了赔偿协议。马头铝厂每年按亩产粮食650斤的价格向杏园营村委会赔偿损失。


为减少土地受污染造成的损失,1991年12月,杏园营村委会经集体研究决定,将这490亩土地统一编号,根据受污染程度分别制定出土地最低承包价格,公开向群众发包。


发包前,村委会拟定了《公益田承包合同》,并通过村委会广播做了说明,并强调马头铝厂支付的污染赔偿款归村委会集体所有,村委会代为全村群众缴纳应上缴国家的各种费用。


赵东升参加了污染土地竞标,村委会以每亩30元的价格起拍,赵东升最终以每亩108元的价格获得了8号土地76.65亩的承包权,并当场缴纳承包金8270元,在承包合同上加盖了自己印章,而村委会并未加盖公章。


1992年春天,赵东升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果树。几年后,赵东升发现果树挂不住果,而且落叶现象异常严重。


1999年11月,杏园营村委会再次与承包户签订了《公益田承包合同》的补充合同,但赵东升拒绝了签字。


2001年9月,赵东升在多次与村委会和马头铝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马头铝厂诉至磁县人民法院,要求马头铝厂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果树损失。


争议:赔偿协议和承包合同有效性


初审驳回诉讼,中级法院要求重审

来源: 
2010年01月15日 11:12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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