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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表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失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劲近日在谈到我国环境法治30年时直言不讳地表示:“我不认为我们国家环保法治是成功的。”


对于修订后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汪劲列举了诸多当初所谓的“亮点”,一一说明其失败后表示,“还有最后一关没有经过考验,那就是损害赔偿问题。”眼下时逢紫金矿业等污染事件停在这里如何处理还未知,“如果这些污染事件处理结果不妥的话,那我可以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是全盘失败的。”


目前我国也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汪劲进而表示:“如果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真正全盘失败的话,我们又能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指望什么呢?”


紫金矿业、大连漏油等污染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成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最后一道考题。但水污染防治法并非我国环保法律制度效果不佳甚至失效的唯一案例。汪劲始自2006年的一个相关课题研究认为,中国环保法治30年的现实令人尴尬:一方面环保法律“批量产出”,环保机构不断升格;另一方面环境质量状况却没有根本好转,反而局部恶化。这种状况的法治根源,在于我国主要的环保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


水污染防治法诸多“亮点”与“失色”现实


水污染防治法在我国环保法律“家族”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近日汪劲出席本月绿家园环境记者沙龙,以《环境法治30年:为何我们未能成功?》为题简要介绍其该项课题研究成果时,正是着重透过这部法的例子,让记者看到了我国环保法与任何一部法律出台时我们通常所见到的情形一样,2008年2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颁布时,一些政府官员、学者、也包括部分记者在其中总结出诸多“亮点”和“突破”,冠以“八大”、“十大”等数字予以解读。如今该法已经实施两年,与这些“亮点”相对应的现实图景又如何?


汪劲列举了其中几个“亮点”,表达了他的看法:


其一,关于生态补偿制度的确立,汪劲说:“实际上真正的生态补偿问题,还没有正式的开始实施。”汪劲是生态补偿条例三名法律专家之一,据其介绍,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条例由发改委牵头,目前调研阶段已结束,条例正在起草过程中。


其二,关于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为法律确定下来,“这一点到现在还没有看出来。这次紫金矿业或大连的污染事件是否能够体现出来,我们还不得而知。但从我看到的报道情况看,这一条起码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还是一句空话。”汪劲说。


其三,关于改超标收费制度为达标收费、超标处罚。汪劲表示,据他们去年对6个省的环保局和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的调查,发现此制度在现实执法中远非如此。“也就是说企业超标排污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的。”

来源: 
2010年08月27日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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